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一文读懂3万亿投资条例
决策审批环节统一明晰
政府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一个项目是否该做。《条例》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正是解决这一问题。
比如《条例》称,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一位地方发改人士分析,这次《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并统一了审批环节,比如统一了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吴亚平表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上,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科学化水平。
概算约束力大幅提高
吴亚平告诉记者,政府投资项目启动前都需要做投资概算,核准后部分项目施工单位超标准超预算投资,比如建大楼会建的规模更大标准更高,导致实际投资往往大于概算投资,而此次《条例》将概算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控制政府项目投资规模。
《条例》明确,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教授林江告诉,上述条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作出了限制,而且明确是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依据,是希望对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作出限制,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上述地方发改人士表示,概算超估算10%,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一要求相当严格。
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谭敬慧律师认为,《条例》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在相关条文中贯彻落实。
比如,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应当明确建设资金及其来源。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
施正文告诉,现实中部分地方财政资金紧张,会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来做项目,这一方面会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不能及时还钱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